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烫个发惹出一笔官司

2000-04-26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

烫发水不慎流到眼睛和脸上,美容院该如何赔偿?日前,宣武法院判决宣外大街一美容院退还顾客潘小姐烫发费380元,赔偿医药费390元,交通费28元。

去年底,潘小姐在宣外大街某美容院烫发时,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,烫发水不慎流到潘的左眼及左面部,致使左面部红肿,左眼砂痛,经医院诊断为“左眼过敏性结膜炎”,左面部“接触性皮炎”,由于双方协商未果,潘把美容院送上了法庭,除前面判决的费用外,还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8000元、看病、立案等交通费346元。诉讼费382元共计9720元。

法院认为,此次事故美容院负全部责任,理应赔偿医药费及烫发费,至于交通费,除伤情危重确需打“的”外,一般只限乘公共汽车,查询立案时乘坐出租车属过高要求,法院不予支持,月收入8000元因证据不足也不予认定,案件受理费382元,潘负担332元,美容院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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